黃石中院成功審結了該市二審首例通過MSN締約案件
湖北法院網讀(作者:唐業繼 劉洪斌 編審:李國清)日前,黃石中院民二庭接到廈門市中正華行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簡稱福州分公司)代理人的電話,稱他們已經按照本院[2010]黃民二終字第62號民事判決書的要求自動向黃石長偉國際船舶代理有限公司(簡稱黃石長偉公司)履行了232390元的給付義務。自此,黃石市二審首例通過MSN簽訂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件成功審結。
事情大致經過是:2006年10月-2007年8月,黃石長偉公司的員工以 “黃石長偉小熊”的網名通過MSN平臺同以“夏浦物流有限公司”(簡稱夏浦公司)的名義、網名為“夏浦小林”的業務員簽訂四份貨運代理合同。黃石長偉公司履行合同后,福州分公司部分履行了付款義務,黃石長偉公司訴至法院。一審法院支持了黃石長偉公司的訴訟請求。福州分公司上訴中院,認為一審憑黃石長偉公司提供的聊天記錄認定雙方存在貨運代理關系的證據不足,認為其只是按照夏浦公司的要求代為向黃石長偉公司付款,請求依法改判。
劉紅斌受理此案后,認為本案雙方的分歧不在于MSN能否作為訂立合同的形式,而在于黃石長偉公司提供的數據是否是雙方聊天記錄的原始記載憑證,能否證明黃石長偉公司同福州分公司發生過訴爭的業務往來。在庭審的調解過程中,承辦人指出:雖然MSN聊天即時顯示的是文字,但卻是以計算機數據的形式連同形成時間保存在使用者電腦的硬盤上,保存的是交流的計算機數據,并不保存雙方的IP地址;故MSN交流平臺的記錄有偽造的可能。但是,MSN記錄的方式決定了偽造需要另一方的配合,無法通過“自己打字”的方式形成。本案中,通過電腦硬盤數據恢復的記錄有近70頁,時間跨越七個月,通過偽造同所有交易相吻合的記錄可能性較小。而且,鑒定機構確定黃石長偉公司送檢電腦系統沒有發現相關惡意軟件及流氓性病毒代碼,沒有發現MSN聊天記錄有修改的痕跡。故認為黃石長偉公司的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本案的證據采信。在聽完承辦法官的分析后,福州分公司的代理人當庭承認夏浦公司是他人承包他公司的一個業務部門,并提交了相關合同,要求二審法院對這節事實進行確認,以便福州分公司承擔責任后進行追償,但要求法院制作判決書。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和二審查明的事實,市中院于2010年4月9日作出[2010]黃民二終字第62號民事判決書,駁回福州分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